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性质和定位
说常委会的监督是不可替代的,并不意味着我们的监督可以涵盖或替代其他监督,与其他监督也不存在主从关系。就定位来讲,我们人大监督工作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新中国建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过长期不懈努力,我们已经建立并正在逐步完善各种监督制度。除了人大监督,我们还有党内监督制度,以解决违犯党纪的问题;建立了行政监督制度,以解决违犯政纪的问题;建立了司法监督制度,以解决违犯法纪的问题;在司法诉讼中,还有司法机关相互间的监督,有上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有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此外,还有政协民主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等。特别是党的十九大提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修改宪法和制定国家监察法,建立了全新的国家监察制度,我们的监督体系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专门讲了“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问题,明确提出要“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每一种监督都有各自特定的作用,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对宪法法律实施和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进行监督,以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我们人大监督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好自己的职能作用,与其他监督紧密结合,形成监督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