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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县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发布时间:2017-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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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5月17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三、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四、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五、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六、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综合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及组成部门的局长、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命后一个月内举行。

八、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在任命后一个月内组织。

九、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应当报出本人姓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十、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潜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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