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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办法

发布时间:201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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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办法

 
(2014年9月5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省、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具体事项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三条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定,实事求是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一府两院”的工作。
第四条 常委会可以组织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对拟测评事项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充分了解该项工作情况。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提出意见。进行满意度测评时,被测评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回答询问或就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第五条 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下列事项,确定满意度测评等次: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专项工作目标的实现及社会效果;
(三)报告工作情况的真实性、客观性、全面性;
(四)报告查找问题的准确性,拟采取措施的可行性;
(五)对常委会工作机构调研、初审意见的回应和处理情况;
(六)报告机关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情况;
(七)主任会议确定需要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满意度测评由常委会组成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时可以在三个等次中任选一个,不选或者多选为无效票。
第七条 满意票达到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为测评满意;满意票不足半数,但加上基本满意票达到半数以上的,为测评基本满意;满意票加基本满意票不足半数的,为测评不满意。
确定为不满意的,即为该专项工作报告未通过。
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测评为不满意的,报告机关应当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限期进行整改,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作补充报告或重作报告,并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对补充报告或者重作报告的测评仍为不满意的,常委会参照《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的,测评结果应当载入审议意见书,并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
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结果,由有关工作机构提交有关部门,作为考核管理和选拔任用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县内上级垂直管理机构的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适用本办法。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可以依照本办法进行满意度测评。
常委会开展工作评议的满意度测评事项,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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