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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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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2000年12月29日县十三届人大常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16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

2017年5月17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2023年5月6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了做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提请,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第四条 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五条 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由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六条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七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他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八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从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一人为代理市长、代理主任、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职的,则应当先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任命为副职,再决定其代理。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决定之后,由市人民检察院报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和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和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后,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凡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因机构撤销或体制变化,其职务自然免除;如果机构名称变化,而职责范围没有变动的,可不重新办理任免手续,原提请单位须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在任期内逝世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不办理免职手续,由原提请单位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状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任免。

第十五条 在市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前,市或乡镇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根据主任会议提请,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代表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未公布任免之前,任何单位不得公布。被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免前,不得行使拟任职务的职权或者离职。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拟任命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提请任命。

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人员的范围:

(1)新提名的市人大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拟任人选;

(2)新提名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拟任人选;

(3)新提名的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拟任人选;

(4)新提名的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拟任人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拟任人选。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内部平级交流任职的拟任人选,换届时继续提名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拟任人选或者组成部门之间交流任职的拟任人选,以及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平级转岗为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办事机构负责人拟任人选,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之间以及机关内部平级交流任职的拟任人选,已参加过考试的,可以不再考试。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命题范围主要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知识和宪法、民法典、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公务员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的公共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等。

考试一般安排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召开前进行,考试地点一般设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采取开卷笔试的方式进行,试卷按百分制计分,6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

未参加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者暂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暂不提请任命。

拟任人员参加考试情况以及考试成绩等,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选工委)分别向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二十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和撤职案,提请单位应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一般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10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因特殊情况逾期送达的,应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和撤职案,须附有拟任职务人选的条件、简历、现实表现、任职理由、法律知识考试和民主推荐、公示情况等。提请免职和撤职的,须附有免职和撤职理由。

市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对人事任免案、撤职案进行初步审查,并会同有关工作机构对拟任命为市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人员进行考察了解,审查、考察情况应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选工委经审核发现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提请机关应当及时补齐或者修正。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和撤职案时,重要的人事任免案、撤职案由有关机关主要负责人到会说明,其他人事任免案、撤职案由有关机关负责人到会说明或者采取书面方式说明。提请单位应当派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在审议中如发现拟任人选有重大问题或者有争议的,提请单位应当作出说明。如有重大问题未能说清或者分歧意见较大,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该项任命可暂不付表决,交由有关单位对拟任人选情况进行调查。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人事任免案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讨论后,采用电子表决器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实行逐人表决,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实行分类合并表决。先进行免职项的表决,后进行任职项的表决,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人事任命案未获通过的,若提请单位认为该人员仍适宜担任原拟任职务,可以在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再次提请任命。

连续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请任命为同一职务。

第二十三条 拟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于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之前,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做供职发言。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和通过任命的人员,除本办法第十五、十六条通过和任命的人员外,均颁发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的任命书。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常务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任命书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当场颁发,其他人员的任命书委托提请机关颁发。

第二十五条 新一届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的两个月内,市长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委员会主任等。

第二十六条 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委员,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换届后职务未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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