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
潜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
(2015年7月21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6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更好地推进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议意见,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工作评议等活动后,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工委及列席代表在会议上提出的要求报告机关或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答复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审议意见由办公室会同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整理归纳。整理审议意见时,应当对汇总的意见、建议逐条研究论证,客观、完整、准确地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有关调研报告的意见,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并列出办理清单。审议意见中的重点内容应当与“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进行沟通。
第四条 审议意见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后十日内,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或常委会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后,以市人大常委会文件形式交由“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
第五条 “一府一委两院”对市人大常委会发出的审议意见,应当召开有关会议及时研究,提出办理方案,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意见后实施。
第六条 审议意见的督办遵循对口负责原则。意见印发后,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应加强与办理机关的联系和沟通,了解、跟踪审议意见办理进展情况,提出督促办理意见,推进审议意见落实。
第七条 “一府一委两院”办理审议意见的情况,一般在2个月内向常委会书面报告。审议意见中有特定期限要求的,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报告。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报告的,办理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说明原因,经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或者暂缓办理。
第八条 “一府一委两院”办理审议意见的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审议意见研究办理所做的工作;
(二)为落实审议意见所采取的办法和措施;
(三)对存在问题解决的进度或者结果;
(四)对所提建议采纳吸收的情况,没有吸收的说明理由。
第九条 “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形成正式书面报告后印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办公室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听取办理机关的办理情况汇报,根据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汇报的审议意见督办情况等给予评价,并决定是否将审议意见研究办理情况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时集中听取“一府一委两院”审议意见研究办理情况报告。对内容重要、办理难度较大的审议意见,可以决定采取视察、调查或检查等方式继续跟踪督办。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听取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汇报时,有关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到会报告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后,对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不满意票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确定审议意见办理结果为不满意,办理机关应重新办理,并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作补充报告或者重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对重新办理结果仍不满意的,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必要时可以向办理机关提出询问或依法提出质询案。
满意度测评结果报送市委,通报“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一府一委两院”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制度和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开展视察、专题调研等提出的意见以及主任会议听取工作汇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需交有关单位研究处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