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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市人大常委会及机关信访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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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持市人大常委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加强和改进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和《安徽省信访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信访人)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批评、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及机关负责处理的各类信访问题。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坚持便民、依法、及时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化解矛盾纠纷。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室(以下简称信访室)是市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办事机构,负责信访日常工作,各办事工作机构协助接待和受理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来信来访。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大代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本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的批评、建议、意见,对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二)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市监察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范围的规范性文件的批评、建议、意见;

(三)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意见;

(四)对市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批评、建议、意见;

(五)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五条 登记接待

(一)一般来信来访由信访室统一登记、接待。

(二)对来访人的陈述必须认真记录,建立来访记录簿;对来信必须登记、阅信,提出拟办意见,并建立复信、统计、归档制度。

(三)对上访人员要热情接待,举止礼貌,用语文明。

(四)严禁对申述人或检举控告人进行威胁、恐吓、压制、追查或进行报复。

(五)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漏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六条 分类受理

(一)对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依法受理,并告知信访人接受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属于本级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本级其他国家机关,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可以由信访室转送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二)对不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或转送有关部门办理。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省、安庆市人大常委会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人大常委会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四)对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室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第七条 办理督办

(一)受理的一般来信由信访室登记后提出拟办意见,并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署意见后转有关部门办理;直接寄给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各工作委员会的来信,由收信人拆阅、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办理。信访室承办所有信访件的转送、交办、催办和办理结果记录及存档等工作。

(二)一般来访由信访室接待、登记后,根据来访人递交的有关材料决定是否受理。来访人要求向有关工委反映问题的,信访室应联系有关工委共同接待,提出处理意见、决定是否受理。

(三)受理的重要来信来访和涉及举报的信访事项,信访室在登记、接待后,及时报办公室主任并报请常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按批示办理;涉及监察和司法方面的信访事项,信访室连同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共同接待,商议后提出具体拟办意见,并报请常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按批示办理,并在相关规定时间内及时告知办理结果。

(四)各级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经信访室登记后连同代表联络室共同接待,提出拟办意见;其中的重要来访由代表联络室提出建议并请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共同接待,按批示办理。

(五)对未及时反馈办理结果或提交办结报告的,信访室应及时印发催办单予以督办,必要时向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报告,由其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

第八条 综合分析,定期反馈。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由信访室定期进行综合分析,将有关热点、难点问题,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进行归纳汇总,整理后报送常委会领导或有关单位,以供参考。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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