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与人大代表的直接联系,更加广泛、及时地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作用,依据《代表法》以及《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主体。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
二、接待对象。本届市人大代表
三、接待时间。每月的10日为代表接待日(双休日、节假日顺延)。
四、接待参与人员。每个接待日由1名主任会议成员主持接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联络室、其他相关工作机构以及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以及市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接待。
五、接待场所。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一楼接待室。
六、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是本市辖区职权的事项,同时要遵循“重要性、可行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围绕群众关切的重点难点问题,精心准备,慎重提出,于接待日前5个工作日内将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市人大常委会联络室。
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代表在接待日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相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当面予以答复;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研究,主动同人大代表联系、沟通并征求意见,于三个月内将办理意见以书面形式答复人大代表并抄报接待人大代表的主任会议成员,抄送市人大常委会联络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应加强办理过程监督,强化跟踪问效。
八、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