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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

发布时间:202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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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潜山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建议工作情况的报告》。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议。

一、充分认识检察建议工作的重要意义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在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预防违法犯罪、服务保障民生、推进社会治理创新、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全市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及有关单位和组织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落实检察建议,自觉维护检察建议的严肃性、权威性,借助检察建议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推动工作开展,为加快建设经济强市、美丽潜山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全面提升检察建议工作水平

检察机关要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切实加强检察建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完善检察建议交办、跟踪督促、限时回复、效果评估等机制,提高检察建议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检察机关要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办案活动,依据事实和法律,针对被建议单位在依法履职、制度建设、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问题和不足,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和建议,增强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可行性。检察机关要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检察官助理、人民监督员等第三方参与检察建议的调查核实、文书送达、督促落实、检察听证等工作,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切实提高检察建议工作透明度。

三、落实责任,保障检察建议工作有效实施

全市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及相关单位和组织要积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建议的借阅调取资料、调查取证等工作。要高度重视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及时研究制定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整改落实,并在规定期限内给予书面回复。对于违法行使职权的,要坚决依法纠正;对于执法司法不规范的,要确保整治到位;对于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要加强堵漏建制。对检察建议在规定期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的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检察机关应当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必要时,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启动监督程序。对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四、加强监督,依法保障检察建议工作开展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检察建议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工作视察、专题调研、开展询问和质询等多种方式,督促、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检察建议工作,督促有关单位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自觉接受检察监督,督促被建议单位依法办理检察建议、切实履行整改职责。有关部门对检察建议不重视、整改落实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市检察院对重大复杂、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检察建议监督案件,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人大常委会对各级人大代表提出的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符合检察建议适用范围的,可以移交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市检察院应当把检察建议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工作报告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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