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飞提出辞去潜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潜山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接受金飞辞去潜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潜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金飞辞去潜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2022年4月29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05-09 10:31:09 来源:潜山人大网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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